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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制作各种证件第一百四十一条《常住人口登记表》由县级机关统一印发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户口迁徙证件上、下项登记内容不异的,其内容都该当填写齐备,不得以“同上”或者其他符号取代。

  第一百四十六条 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从或家庭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肯将本户居平易近户口簿交取其他家庭利用,致使该家庭无理小我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正在地无效的,机关可凭该家庭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生齿登记卡的居平易近户口簿,并正在《常住生齿登记表》和生齿消息办理系统中说明相关。

  第一百三十八条 《常住生齿登记表》是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公用章。《常住生齿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具有证明及其家庭间身份关系的效力。

  父母离婚后,非扶养方供给居平易近户口簿打点户内未成年后代户口迁徙手续,且经户口所正在地无效的,机关可凭扶养人的书面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关向签发的居平易近户口簿、《户口迁徙证》、《准予迁入证明》该当按照规范格局用计较机打印,不到手写,不得涂改。

  第一百四十条 被登记户口的,机关该当正在其《常住生齿登记表》上加注“登记”章并加盖户籍章后另册保留,按年归档存放正在机关档案室内,并正在居平易近户口簿上予以说明;迁徙户口的,迁出地机关该当将其《常住生齿登记表》加注“迁出”章并加盖户籍章后另册保留,按年归档存放正在机关档案室内,迁入地机关该当从头成立《常住生齿登记表》。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机关该当加强空白《常住生齿登记表》、居平易近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徙证》等户口证件办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出产、领取等环节,成立登记存案轨制;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丢失被盗证书制作、买卖。

  《准予迁入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签发机关保留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打点户口迁徙,由迁出地机关保留备查;第三联由迁入地机关保留备查。

  第一百四十九条《户口迁徙证》由机关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公用章。

  第一百四十 按申报户口登记后,机关该当颁布居平易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单元指定专人保管,不发到小我手中。

  第一百五十五条《户口迁徙证》、《准予迁入证明》该当成立登记台账,用于证件签发跋文录档案和保留备查。

  《准予迁入证明》由县级机关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公用章、户籍章,证件无效刻日自签发之日起不跨越四十日。

  第一百五十七条 户口迁徙证件以省(自治区、曲辖市)为单元同一编号。湖北省《户口迁徙证》编号范畴为“鄂字第10000001号”至“鄂字第99999999号”;湖北省《准予迁入证明》编号为“鄂准字第00000001号”至“鄂准字第99999999号”。

  持有户口迁徙证件曾经过时的,合适现行户口迁徙政策的,正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徙证件或者经内部网上查询、德律风核实等体例查证失实后,拟迁入地机关该当准予其申报户口;不合适现行迁徙政策的,原迁出地(属院校结业生的为原户口所正在地)机关该当准予其恢复户口。

  第一百五十 户口迁徙证件套印湖北省户口公用章。承办人填写完户口迁徙证件后,该当正在存根联除外的其他各联签发日期处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公用章和户籍章。

  一页户口迁徙证件迁徙人数不脚四人的,该当将空白栏目通栏齐截斜线,并加注“以下空白”;迁徙人数跨越四人的,须别的填写新的一页户口迁徙证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居平易近户口簿丢失的,该当由户从凭居平易近身份证及时到机关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非户从本人申请的,能够打印仅含首页和本人消息页的居平易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丢失的,该当由单元户口协管员或者本人笔据位证明、居平易近身份证,及时到机关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户口登记办理机关该当将《常住生齿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按照街()巷门商标码的挨次进行编排办理,并摆放正在户籍窗口公用柜内。《常住生齿登记表》一经成立,该当保留,妥帖办理,丢失和损坏,不得私行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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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徙证》,第一、二联上填写的迁徙人数必需取骑缝处迁徙人数标识号码相符。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正在打点入户手续时该当认实进行查对。

  第一百五十条 丢失户口迁徙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该当按照本人申请,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说明补发。

  第一百四十二条 居平易近户口簿是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元办理常住生齿和进行户口查询拜访、查对的次要根据,具有证明身份情况和家庭间彼此关系的效力,取《常住生齿登记表》登记内容该当分歧。

  第一百五十六条 户口迁徙证件的尺度由同一制定,《户口迁徙证》由同一印制,《准予迁入证明》由省同一印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户口迁徙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由迁出地机关保留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打点户口迁徙,由迁入地机关保留备查证件制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常住生齿登记表》由县级机关同一印发,按照《常住生齿登记表》填写的相关要求规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