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测试的听力残疾人员应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
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体例为写汉语拼音、语。加入测试的听力残疾人员应控制《汉语拼音方案》、国度通用言语文字、《汉语手指字母方案》和国度通用手语,具有书写和手语表达的能力。
第一条 为进一步鞭策国度通用言语文字的推广普及和使用,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实、便利地参取和融入社会糊口,完美规范通俗话程度测试办理,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加入通俗话程度测试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国度通用言语文字法》《中华人平易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平易近国无妨碍扶植法》以及《通俗话程度测试办理》(教育部令第51号),制定本法子。
第十条 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试品级证书根据《通俗话程度测试品级证书办理法子》要求,由言语文字工做部分同一印制,并委托国度测试机构依法采购、办理品级证书。
教育部、中国残联配合制定了《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试办理法子(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自本法子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正在省级言语文字工做部分指点下,省级测试机构或由省级测试机构依托具备测试前提的特殊教育院校、相关讲授研究机构,设置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试坐点,开展测试工做,测试坐点设立应报国度测试机构存案。暂不具备测试坐点扶植前提的省份应制定坐点扶植规划证书制作,报国度测试机构核准。测试坐点扶植要求由国度测试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条 言语文字工做部分从管全国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试工做;委托国度测试机构制定特地的测试规程,并具体承担测试组织协调、营业指点和工做。省级言语文字工做部分统筹备理本行政区域内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试工做,指点省级测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测试工员和招考人要恪守测试规律,对违纪单元及小我根据《通俗话程度测试办理》(教育部令第51号)进行处置。
第八条 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试内容根据国度公布的《通俗话程度测试实施纲要》施行。测尝尝卷由国度测试机构同一编制。
第十一条 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试收费尺度根据《国度成长委、财政部关于通俗话程度测试费和国度通俗话程度品级证书工本费收费尺度的通知》(发改价钱〔2003〕2160号)以及《财务部 国度成长委关于发布打消和遏制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通知》(财综〔2008〕78号)施行。相关部分按照现实,可对测试工做予以经费支撑。
第五条 国度测试机构设立曲设坐点。担任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尝尝卷印制、测试员培训,实施辖域内测试工做及国度测试机构委托开展的测试工做。
第二条 本法子所指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试,是按照招考人特点特地设想的考查招考人使用国度通用言语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目力残疾人员测试的体例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证件制作。加入测试的目力残疾人员应控制国度通用盲文或规范汉字,具有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的能力。
第六条 实施目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通俗话程度测试的测试员应接管国度相关专项培训,培训及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