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登记(发证)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和谈书一式三份,男女两边各一份并自行保留,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四) 审查。自离婚沉着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两边持离婚和谈书、成婚证、照片、无效证件证件制作、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合适离婚登记前提的,不予打点。
三十日计较方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头计较时间,以休假日竣事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初一日。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做规范》相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合适离婚登记申请前提的,不予受理西安证件制作。
三十日计较方式:自沉着期届满日的次日起头计较期间,期间的最初一日是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竣事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初一日。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沉着期-审查-登记(发证)法式打点,整个法式由统一家婚姻登记机关完成。
(三) 沉着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情愿离婚的,持无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沉着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两边未配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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