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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消息不存正在的,该当奉告申请人,对可以或许确定该消息的公开机关的,该当奉告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体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居处地:广东省广州市河汉区临江大道*号成长核心**楼。上诉人顾某因取被上诉人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消息公开行政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8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日,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发出《关于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无限公司消息进行自查的通知》,称按关方面供给的消息,请科龙公司对能否存正在未披露的事项进行自查,此中第一项为:“未结清保函金融机构广东成长银行第二停业部金额27691.47万美元。”2004年12月4日,科龙公司向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交《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无限公司消息自查》,称其向广东成长银行深圳分行城市广场支行(原广东成长银行深圳分行第二停业部)查询确认,其截至2004年11月30日并不存正在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及之未结清美元保函,以前亦从未正在该行开过美元保函。该自查附有广东成长银行深圳分行城市广场支行出具的科龙公司未结清保函消息及科龙公司正在该行从未开过美元保函、目前正在该行没有2.769147亿美元的未结清保函的申明。2015年6月29日,被告顾某以上述《关于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无限公司消息进行自查的通知》中第一项所涉未结清保函惹起取其联系关系的“7.29专案”,给其制身自正在、经济好处、名望声望等严沉,其申请获得消息系用于诉讼为由,向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交五份《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办理消息公开申请表》,别离申请公开上述未结清保函的人公章、被人消息、保函内容、保函来历、保函出具时间。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上述申请,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告顾某发出广东证监函[2015]653号《关于延期回答监管消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函》,称被告顾某申请公开的消息所涉及相关材料构成于2004岁尾之前,距今跨越10年,需要时间查找,无法按期正在7月20日前回答,经其消息公开工做机构担任人同意,将延期至8月10日前做出回答。2015年8月4日,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做出广东证监函[2015]745号《监管消息公开申请事项回答函》,内容为:一、该局从未获取上述《关于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无限公司消息进行自查的通知》中所涉及的未结清保函的原件、副本或复印件,亦未获取被告顾某向该局申请公开的取未结清保函相关的人公章、被人消息、保函内容、保函出具时间等消息,因而无法向被告顾某供给该等消息;二、2004年11月,该局收到反映科龙公司相关的材料,该材料显示科龙公司正在广东成长银行第二停业部有未结清保函27691.47万美元。对此,该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于2004年12月1日向科龙公司出具《关于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无限公司事项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科龙公司对能否存正在上述未披露的事项进行自查。据科龙公司自查和广东成长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该局未发觉科龙公司存正在未结清保函27691.47万美元;三、被告顾某正在消息公开申请表中提出上述未结清保函激发了“7.29专案”,但据向被告顾某出具的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07]17号、18号),经行政复议认定中国证监会对科龙公司立案查询拜访的案由是科龙公司涉嫌虚增利润、披露不实等,并非被告顾某所称的科龙公司为格林柯尔供给2.76亿美元问题。2015年8月10日,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邮寄该回答函给被告顾某。被告顾某不服该回答,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于2015年8月4日做出的广东证监函[2015]745号《监管消息公开申请事项回答函》;二、被告履行消息公开的,当即向被告公开申请公开的消息(2004年12月1日被告向科龙公司出具《关于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无限公司消息进行自查的通知》中第一项所涉“未结清保函,金融机构:广东成长银行第二停业部,金额:27691.47万美元”保函的人公章、被人消息、保函内容、保函来历、保函出具时间等消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国复[2007]17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是被告顾某不服中国证监会做出维持该会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惩罚决定的证监复决字[2006]27号行政复议决定,向申请最终裁决,最终裁决维持该行政惩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文书。该行政复议裁决书反映中国证监会对被告顾某做出行政惩罚是针对科龙公司2002年至2004年未按照披露消息等违法行为。该行政复议裁决书并无反映有上述科龙公司27691.47万美元未结清保函存正在、中国证监会对被告顾某做出行政惩罚是针对该保函的现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顾某认为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保留了科龙公司27691.47万美元未结清保函的消息,向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申请获取取该消息相关的人公章、被人消息、保函内容、保函来历、保函出具时间等消息。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经核查,认为其从未获取上述消息及被告顾某申请获取的取该消息相关的消息,遂回答被告顾某因上述消息不存正在而无法供给被告顾某申请获取的消息。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正在回答中还申明了其通知科龙公司对27691.47万美元未结清保函消息进行自查的颠末、不存正在科龙公司27691.47万美元未结清保函消息的缘由及被告顾某申请获打消息时所称取其联系关系的案件并非科龙公司27691.47万美元未结清保函消息惹起等。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正在诉讼中供给的《关于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无限公司消息进行自查的通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无限公司消息自查》、广东成长银行深圳城市广场支行出具科龙公司正在该行的《未结清保函消息》,可以或许证明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未获取科龙公司27691.47万美元未结算保函的消息。被告顾某正在诉讼中供给的国复[2007]17号《行政复议裁决书》并不克不及证明有科龙公司27691.47万美元未结清保函消息存正在的现实。因而,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被告顾某申请获打消息的回答,有相关的现实根据,也申明了无法供给的来由,且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消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打点了耽误回答刻日的手续并正在该法条的耽误回答刻日内赐与被告顾某回答,回答法式。被告顾某认为被告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坦白消息不予公开的从意,根据不脚,不予采纳。综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关于审理消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第十二条第(一)项的,判决驳回被告顾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顾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不存正在科龙公司27691.47万美元未结清保函消息错误;二、一审法院不予答应调取违法;三、一审法院不予答应证人出庭做证,法式违法;四、请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复议决定进行审查。综上,请求:一、撤销一决;二、撤销被上诉人做出的广东证监函[2015]745号《监管消息公开申请事项回答函》;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消息公开的;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二审答辩称:一、不存正在未结清保函。1、我局从未获取上诉人所称的未结清保函原件等相关消息;2、按照科龙公司自查和广东成长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科龙公司不存正在未结清保函金额27691.47万美元的;3、上诉人供给的国复[2007]17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查询拜访的案由并非未结清保函问题;二、我局授权法制部分的两名工员出庭应诉,未违反;三、上诉人申请调取相关文件材料和相关人员出庭做证的不符律。1、上诉人申请人调取的消息取本案无关;2、对不存正在的未结清保函问题不承担举证义务;3、我局已明白奉告上诉人未获取过未结清保函,并供给相关予以佐证,且相关人员没有出庭做证的需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另查明:一、2016年11月25日,原审法院向顾某做出(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826号《通知书》,不予答应顾某请求相关证人出庭做证的申请;二、2016年11月25日,原审法院向顾某做出(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826号《决定书》,2016年12月1日,原审法院向顾某做出(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826号《复议决定书》,复议维持不予答应顾某请求查询拜访收集相关的决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消息公开行政胶葛。二审争议核心是:被上诉人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做出的广东证监函[2015]745号《监管消息公开申请事项回答函》能否。《中华人平易近国消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消息,行政机关按照下列别离做出回答:(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消息不存正在的,该当奉告申请人,对可以或许确认该消息的公开机关的,该当奉告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体例;”本案中,上诉人顾某向被上诉人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申请消息公开,要求公开科龙公司27691.47万美元未结清保函的人公章、被人消息、保函内容、保函来历和保函出具时间。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经核查,回答称上述消息并不存正在,并申明了其2004年11月收到的反映材料只是显示科龙公司正在广东成长银行第二停业部有“未结清保函27691.47万美元”。该局曾就涉案未结清保函事项向科龙公司进行查询拜访,按照科龙公司提交的自查及广东成长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该局未发觉科龙公司存正在涉案的未结清保函,顾某亦未提交证明存正在涉案未结清保函的,因而,不克不及证明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获取了涉案未结清保函的相关消息。按照上述条例,中国证券办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顾某做出本案被诉的广东证监函[2015]745号《监管消息公开申请事项回答函》,奉告顾某无法供给其申请公开的消息,并无不妥。顾某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不存正在科龙公司涉案未结清保函消息错误,来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专业制作各种证件。关于顾某正在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相关及申请证人出庭做证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别离向顾某做出不予答应的通知书、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载明不予答应的来由,未违反相关。顾某提出一审法院不予答应调取、证人出庭,法式违法,来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决准确,依法应予以维持;顾某上诉请求改判的来由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